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22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1-11-19 14:51:10


哈财采[2021]992号

各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财库〔2019〕69 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黑财采〔2021〕25号)及《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解读>的通知》(黑财采〔2021〕2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哈尔滨市2022年版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明确了有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种组织形式。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以上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可委托采购中心(事先沟通确定)或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自行组织采购。自行组织采购是指由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组织采购,要求采购人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编制招标采购文件、组织招标采购的能力和视频录像等条件的情形。

二、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

项 目

集中采购

(带★符号不设限额)

分散采购

  货物类

单项品目年预算累加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

单项品目年预算累加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

服务类

单项品目年预算累加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

单项品目年预算累加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

工程类

单项品目年预算累加金额6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项目

单项品目年预算累加金额60万元(含)以上工程类项目

集中采购目录内带★符号的品目,以及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属于网上商城、定点采购的项目,以及协议供货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见后);对网上商城、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无法实现的项目,依法采用其他方式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亦需申报采购计划,提倡通过网上商城、定点采购、协议供货等方式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中心(事先沟通确定)、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自行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按照单位财务管理以及政府采购内控制度执行,鼓励通过网上商城等方式实施,也可自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

国家政府采购的品目名称及品目具体内容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可在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栏目中查询)确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全省设立一个政府集采目录要求,按照省集采目录规定,制定我市集中采购目录如下:

序号

品目名称

品目编码

范围

备注

货物类

1

服务器

A02010103


2

台式计算机

A02010104


3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5


4

打印设备

A02010601

指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不包括热式打印机和条码专用打印机

该品目范围内项目() 实行集中采购;范围外实行分散采购。

5

计算机网络设备

A020102

交换设备、路由器

该品目范围内项目实行集中采购;范围外实行分散采购。

6

扫描仪

A0201060901

指平板式扫描仪、高速文档扫描仪、书刊扫描仪和胶片扫描仪,不包括档案、工程专用的大幅面扫描仪

该品目范围内项目() 实行集中采购;范围外实行分散采购。

7

基础软件

A02010801



8

信息安全软件

A02010805



9

复印机

A020201

不包括印刷机

该品目范围内项目()实行集中采购;范围外实行分散采购。

10

投影仪

A020202


11

乘用车

A020305


12

空调机

A0206180203

单机空调及多联式空调(A0252305)

该品目范围内项目()实行集中采购;范围外实行分散采购。

13

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

A020808

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MCU)、视频会议终端、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平台、录播服务器、中控系统、会议室音频设备、信号处理设备、会议室视频显示设备、图像采集系统

该品目范围内项目实行集中采购;范围外实行分散采购。

14

视频监控设备

A02091107

包括硬件设备及系统集成

该品目范围内项目实行集中采购;范围外实行分散采购。

15

仪器仪表

A0210



16

家具用具

A06

木制或木制为主、钢制或钢制为主、铝制或铝制为主的家具

该品目范围内项目实行集中采购;范围外实行分散采购。

17

被服装具

A0703



18

国家医保目录内药品




19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营养餐




工程类

20

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

B021501

投资预算400万元以下的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以及40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室外体育和娱乐设施工程


21

装修工程

B07

投资预算400万元以下的装修工程项目,以及40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工程


22

修缮工程

B08

投资预算40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以及400万元以上与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修缮工程


服务类

23

定点服务


包括定点会议(培训)场所、机动车保险、云计算、保安、机动车维修和保养、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工程勘探、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资产评估、法律、审计、会计、税务、拍卖、展览、绩效评价、建筑物清洁、摄影、安全、运营、信息技术咨询、专业技能培训、职业中介、广告、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市场调查、民意测验、招投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等

参照省定点制度执行。

24

中介咨询服务


定点采购范围以外的中介咨询服务项目


25

软件开发服务

C0201



26

印刷服务

C081401



27

物业管理服务

C1204



28

金融服务

C15

银行服务(C1501)

该品目范围内项目实行集中采购;范围外实行分散采购。

29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C9901 



     四、采购方式和特殊情况审批

(一)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单项或批量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国家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2.竞争性磋商。单项或批量金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磋商方式。

3.竞争性谈判。单项或批量金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且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

4.询价采购。预算金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选择询价采购方式。

5.单一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且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应组织适合项目特点、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专家进行论证,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公示(500万元以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采购项目,经专家论证并网上公示无异议,不需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但采购人应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的论据是否充分和是否符合单一来源规定条件负责,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采购、财务和业务部门(岗位)责任,结合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依法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防止随意采购和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工程类项目采购方式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范围之外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具体包括:

1.投资预算4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项目,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工程施工项目,投资预算400万元(含)以上的,一律采取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

2.投资预算2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项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采购。

3.投资预算100万元以下的与工程项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无论是否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必须依法实施政府采购。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选择定点采购、竞争性磋商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三)网上商城(电子卖场)。网上商城品目范围包含集中采购目录货物类所有品目、办公消耗品及类似物品(A09)。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人可在网上商城选择直购;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采购人可在网上商城选择竞价方式采购(多品目单品牌);10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采购人可在网上商城选择竞价方式采购(多品目多品牌)。

(四)定点采购。纳入定点采购范围的预算金额在限额以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工程类集中采购项目,应选择定点采购实施。定点采购供应商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市本级参照执行。

(五)协议供货。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新创)产品、公务用车、被服装具等项目(品目),协议供货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可通过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取消采购金额限制);协议供货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依法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六)长期服务类项目采购。对服务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长期服务类(如物业、印刷、运维、车辆租赁、商务服务等)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选择“1+1+1”模式实施,即按第一年采购预算填报采购计划,并应在采购需求和采购文件中明确载明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和财政预算安排等续约条件和要求,合同总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含);第二年或第三年项目预算不变或变动幅度不超过第一年10%的应在上年度合同到期前在网上流转当年采购计划,财政部门备案下达后直接续签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变动幅度超过10%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七)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高校或科研院所经自行组织论证确认用于科研项目的仪器设备后,依据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等相关规定,可根据采购需求自行确定采购方式,并自行组织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五、非政府采购范围项目和涉密项目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它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由采购人按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涉密项目按照《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国家保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财采〔2019〕12号)执行,其中:绝密级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机密级和秘密级的项目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不得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特殊情况确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项目,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委托符合保密要求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六、有关要求

(一)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要按照《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哈尔滨市采购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哈财采〔2021〕984号)要求,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重点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预算、政策落实、信息公开、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结果评价等方面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要求,采购人要切实做好需求编制工作,提前开展需求调查,确保采购项目完整明确、详细具体、科学合理,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同时,市级预算单位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网“意向公开”栏目公开采购意向,内容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

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开展履约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在哈尔滨市政府采购网“履约验收公示”栏目公开验收报告,并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市财政局将按照《关于建立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抽检常态化机制的通知(哈财采〔2020〕698号)规定,继续开展预算单位履约验收情况抽检,对无故拖延履约、验收和支付采购资金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科技创新、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残疾人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有关规定,采购人应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只需要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评审时即可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上限10%(工程项目为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鼓励免收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三)准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对列入年初部门预算的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应按时限要求于3月31日前完成采购计划申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采购计划将在政府采购信息管理系统中锁定。年中追加的采购项目在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之日起30日内申报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超过9月30日;财政部门9月30日后下达预算指标的采购项目,应在下达之日起15日内申报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预算一经审批,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调整。

(四)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哈财综〔2020〕314号)要求,采购人根据需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服务项目的特点申报与之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相关规定,依法选择采购方式和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五)履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职责。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责任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政府采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对本级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举报和投诉等问题进行处理。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各区可参照执行,也可结合各区实际,在全省一张集中采购目录的基础上确定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以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省财政厅具体要求为:集采目录内货物、服务、工程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原则上各项目(品目)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应统一;集采目录外货物、服务项目(品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应大于等于30万元,工程项目(品目)应大于等于60万元;货物、服务类项目(品目)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应大于等于200万元。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如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政策调整,以另行通知为准。

 

 

哈尔滨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0日